11月22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责令退赔处置财产款项335000元。
2008年11月4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华法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偿还李甲乙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部分欠款后不再履行。2011年12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被告设备(气动牵引机一台、塑料挤出机一台、叉式绞线机三台、牵引机一台、成缆机一台,总评估价值335000元)的裁定且送达。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私自将上述被查封的设备卖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李某甲移送台前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而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但未将处置查封财产的款项退赔。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