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说的就是君子之间真正的友谊基于兴趣相投,有助于互相进步。而小人之间的友谊则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现实生活中,由于交友不慎,不少所谓的昔日好友往往因金钱债务关系大打出手,甚至为索债铤而走险,最终不仅失了友情还因触犯法律失去了人身自由。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姬某乙、王某等5人为了索债,涉嫌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案件。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2015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在台前县夹河乡××汽修门市处,被告人姬某乙因与焦某、姜某二人商谈偿还姬某乙欠款事宜,而由被告人杨某驾驶车辆将焦某、姜某二人带到阳谷县一个废旧厂子内拘禁起来,后被告人王某、张某、贾某等人先后到达该厂子。期间,被告人姬某乙、王某、张某、贾某、杨某等人轮流看管姜某、焦某二人,并均对二人进行语言威胁,逼迫二人还钱。被告人王某对焦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张某对姜某进行了殴打,致使焦某、姜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姬某乙、贾某等人逼迫姜某将其随身携带的一枚黄金戒指抵押给被告人姬某乙,并让姜某在字据上签字,后被告人姬某乙让被告人贾某送姜某离开去筹钱。当天中午,被告人姬某乙、王某、张某、杨某等人带着焦某在阳谷县饭馆吃饭,焦某见被告人姬某乙等人疏于防范,趁机逃跑。被告人姬某乙、贾某、张某、杨某四处寻找焦某未找到,焦某成功逃脱。经法医鉴定,焦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乙、王某、张某、贾某、杨某为索取欠款而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