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11时许,台前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法院审判大厅内,对自诉人梁某诉梁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准许自诉人梁某撤回自诉,二十余名群众到庭旁听,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被告人梁某甲与自诉人梁某系同村村民,双方一起做生意多年,后因投资不均发生纠纷,经台前县法院判决,梁某甲偿还梁某人民币5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梁某甲拒不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8日,自诉人梁某将被告人梁某甲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特别是给被告人梁某甲讲明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随后,承办法官积极与村委会进行了沟通,经多方努力,梁某甲对自己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主动偿还欠款。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自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多年的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双方对法院不辞辛劳、诚心化解纠纷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