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判了该县第一起从事校车业务危险驾驶案件。为预防今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安全乘坐校车、让家长放心、保学校平安,台前县法院邀请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各中小学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余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8时40分,被告人代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接送某村幼儿园学生时,在该幼儿园门口被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9人,实载2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超员人数达170%,属严重超载驾驶。
代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忏悔,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非常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代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对参加旁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阐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所有人、管理人及校车驾驶员,要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场负责人纷纷表示法院的判决对于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今后一定要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让安全驾驶意识深入人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