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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币法不容 身陷牢笼泪满襟

  发布时间:2009-10-29 10:34:37


    10月20日,台前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售假币案,被告人岳某,男,1958年8月7日出生。2002年8月16日,岳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范某(另案处理)联系出售假币。范某遂联系了濮阳市买家张某、宁某,商定在范县新区杨铺路口一予制厂内以15元人民币兑换100元假币进行交易。而后岳某与范某在家中准备假币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家中将范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伪造的新版百元面值人民币20.06万元。岳彩牟逃脱,后于2009年2月17日逮捕归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积极联系予以出售,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应对20.06万元假币总数额负刑事责任。但岳某在出售假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本案事实,可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岳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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