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陈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预谋后,驾驶红色比亚迪F0轿车或者黑色比亚迪F3轿车,携带管钳、口罩、手套等物品,窜到河南省台前、南乐、范县,山东省阳谷县、莘县、荷泽市盗窃多辆大型货车、厢式货车等车上的电瓶共计八十百块,后二人以电瓶每斤二点二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福强,赃款被伙分。黑色比亚迪F3轿车、红色比亚迪F0轿车各一辆及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 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期偷盗汽车电瓶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多半将目标投向没有物业管理老旧小区。而一些市民为了方便省事,也不将车辆停放到有人值守的存车场,给被告人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官提醒,在政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做好将车辆停放到正规停车场,避免发生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