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办理一切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一个案件中,原告所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所说的是真的呢?这就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如何认定事实?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如离婚案中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小孩、生了几个小孩等。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
自认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事实。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通过自认形式来认定。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主要是指:(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当然上述第(1)(3)(4)(5)(6)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三类事实就是不需要特别收集资料(证据),通过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即可认定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作没有争议的事实。
通过证明手段认定的案件事实。这主要是双方有分议的事实,双方各抒已见,法院如何认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第二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