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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标的物 执行和解保亲情

  发布时间:2016-09-01 16:29:20


    (一)基本案情

    在丁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1年9月份,丁某某与吕某甲经人介绍后于2012年1月1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吕某乙。2015年9月11日丁某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婚后生育一孩子不满一岁,正在哺乳期,丁某某未收监关押,监外执行。关于非婚生女儿吕某乙的抚养权,经过县、市两级法院两审终审,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抚养,但丁某某始终不履行判决。吕某甲无奈之下向台前县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3日,丁某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孩子从未离开过母亲为由,宁可冒着被判刑的风险也不履行判决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在执行中考虑到,毕竟孩子不是物品,而且孩子4岁多了,已经能初步感知家庭关系的变化、判断生活环境的冷暖,再加上被申请人丁某某尚在哺乳期,因此,不能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干警先后23次到丁某某家中做工作,12次陪同男方家属看望孩子,培养、拉近男方与孩子的感情,最终双方于2016年8月3日和解,丁某某将孩子交给男方抚养。

    (三)典型意义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执行标的是抚养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物权不同,物权的执行标的与附着物具有同一性,在被申请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可以采取以上强制措施。而抚养权的附着对象是人,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在执行时存在技术困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是不能对孩子采取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只有通过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履行义务。

    本案中,在面临执行难题时,执行法官采取释法、规劝的方式,绕开技术难题,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解决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难题的有效方法。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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