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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最终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6-09-01 16:23:33


    8月19日,台前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台前县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偿还崔某借款人民币1025000元及利息379786元,2014年9月21日濮阳市中院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6日,崔某向台前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9日,台前县法院裁定将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河北区环盛里某房产予以查封并送达。台前县法院在网上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张某以1002000元竞得。2015年10月27日,台前县法院在被告人王某住处张贴强制迁出公告,责令其在五日内迁出。虽经多次催促,但被告人王某拒不迁出房屋。

    被告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在庭审前一天将房屋腾出,法院执行人员将房屋交予买受人张某。

    台前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台前县法院强制迁出公告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其家属能够搬出房屋,使本院执行案件得以顺利履行,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16年3月以来,台前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拒执”犯罪的打击工作,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的原则,对符合拒执犯罪立案条件的,克服困难,坚决依法立案、审理,邀请辖区群众到庭旁听,现场接受教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良好开端。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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