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15时许,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张某某与徐某某以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后,渠某某在刘某某家中,与另一名嫖客商定以5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将要发生性关系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所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从中收取提成,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两次,其中一次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