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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11:30:28


    2014年11月26日,原告王某某委托被告张某某将12件衣架运送到青岛城阳区,运单上注明发货人为原告王某某,收货人为郭某某,货物为衣架,件数12件,共计货款6800元,运费为“提付”。被告张某某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运送至郭某某处,并代收货款6800元。后被告张某某未将该笔货款交付给原告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货物运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张某某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转运至收货人郭某某处,并代收货款6800元,被告张某某代收货款后,未将该笔货款交付给原告王某某,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遂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货款6800元。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马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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