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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11:29:28


    原告于30年左右在自己责任田内种植了一棵柳树,现已成才。对此事实,村邻、地邻多年来均无任何异议。2014年12月下旬,原告为树木成才影响其他种植,便把树卖掉。卖方去伐树时,被告却毫无道理的出面阻止。由于被告侵权,原告报警后,台前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出警处理无果。

    本院认为,林木所有权是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故,林权证是国家确认个人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交三义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以及照片用以证实林木所有权,但未提交涉案林木的林权证,故本案涉案林木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关于涉案林木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马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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