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要债务理所当然。债务人赖账不还固然可气,债权人非法讨债也属不该,债权人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极端方式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权益,虽说不得已而为之,但也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要债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
被害人陈某某与2012年3月18日向被告人王某某书写欠条,欠款441000元,2013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向陈某某索取债务,雇佣他人在台前县某洗浴中心门口,强行将陈某某带至山东省聊城市某宾馆,对其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扣押陈某某驾驶的黑色丰田轿车及12000元现金,当日下午14时许,陈某某恢复自由。被告人王某某扣押的黑色丰田轿车,于2015年1月10日发还给车主李某某。扣押的12000元现金作为债款偿还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并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收到条。2014年8月25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388号判决,判令被害人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人王某某借款441000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对其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