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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11:18:54


    2013年以来,在台前县人民路与金水路交叉口至人民路与槐荫路交叉口的人民路南北两侧,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先后多次向摆摊人员多人强行非法收取“摊位费”并非法占为已有,数额约3000余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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