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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销售假药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11:13:54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胶囊”、“哮喘气管炎胶囊”、“华佗骨痛宁,利用某银行账号收取假药汇款。经查,该银行账户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假药交易金额57508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达57508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系帮他人销售假药,在销售假药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就现有证据,结合王某某的证言,考虑到被告人白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指控销售假药金额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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