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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9:29:42


    2015年10月26日1时,武某某驶被保险车辆在台前县侯庙镇汽车站北段因操作不当,与杜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台前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公司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被告上海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被保险车辆损失、第三者车辆损失,经是经本院委托河南剑桥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该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数额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施救费是为了减少或查保险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有票据为证,被告上海公司应予赔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第三者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324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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