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15时,王某某驾驶轿车在台前县火车站广场西北角厕所附近,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及时向被告公司报案,被告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原告车损经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623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辩称被保险车辆的前杠、左前大灯损失均未老旧伤痕及该车存在伪造现场的嫌疑,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车辆损失经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该评估报告客观真实,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6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