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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9:22:19


    2015年6月24日8时许,姜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台前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台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证明,证实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公司报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均无异议。该合同的效力依法应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主张对被保险车辆因涉水造成了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车辆涉水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车损,经河南云飞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该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对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车损数额,本院予以采信,两次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施救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费用,且有票据为证,被告应予赔付。故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387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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