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马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山东省东平县某地倒车时,与李某驾驶停放路边的铲车相撞,造成铲车严重损坏,该事故经东平县交警队事故科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台前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该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马某某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被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原告具有向被告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车辆造成第三者铲车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垫付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垫付的第三者损失16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