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9:10:50


    2015年10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濮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侯庙镇某村路口时,与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前县交警队事故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王某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经台前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714元。经濮阳龙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原告支付尸检费2000元。后经调解原告王某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3291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且原告对受害人家属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被告服务部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垫付的第三者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被保险车辆所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依法核定受害人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54265元、丧葬费19402元、医疗费714元、尸检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因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50%的事故责任,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本院酌定40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19381元。应当由被告某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某公司商业险范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赔付。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垫付的第三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71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垫付的第三者其他损失4333.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