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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4:58


    豫某x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韩某某,该车于2015年1月31日在被告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附加不计免赔险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韩某某,保险期限自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59210元。

    2015年2月25日15时左右,武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台前县临黄大堤打渔陈镇某村段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台前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出具事故证明。该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第三者树木损失。原告委托河南云飞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损失146558元,评估费2300元,原告还支付第三者树木损失1900元,施救费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对原告评估车损提出重新评估,本院委托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123505元,被告支付评估费4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均无异议。该合同的效力依法应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虽然主张本次事故原因、驾驶员不明。但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车损,是由法院委托,经河南方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该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对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车损数额,本院予以采信,两次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第三者树木损失1900元,原告既未提供正式票据,也未经鉴定部门评估,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施救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费用,且有票据为证,被告应予赔付。故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26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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