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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8:46:41


    原、被告于2007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9月27日生育儿子季某乙,2012年7月2日生育女儿季某丙。现均跟随被告生活。2016年3月8日,原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季某甲共同生活将近十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仅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婚生子女尚为年幼,原、被告应当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和睦相处,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季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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