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8:45:56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3年5月19日生育一子赵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现随原告赵某甲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应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的25%即2713元,支付15年,直至非婚生子赵某乙年满18周岁,共计40695元。依法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4069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