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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08:40:46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9年农历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刘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5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之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希望原、被告能冷静下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理解,共同解决问题。婚生子女尚未年幼,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侯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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