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台前县金水南路东侧一地块(占地面积39966.95㎡)挂牌出让,台前县住建局规划办向县国土局出具了容积率不低于1.2,不高于1.5的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 2010年4月2日,开发商王某某向台前县住建局规划办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4月14日,时任台前县住建局规划办主任的张某某在审批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该项目依2.02的容积率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40.3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台前县住建局规划办主任期间,在审批新城国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逾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对开发商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把关,致使该项目依2.02的容积率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