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拥有的权利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一己私利,将用于补偿村民的占地补偿款非法挪用,进行盈利活动,不仅有悖村民自治的初衷,还触犯了刑法,要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桩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非法进行经营活动的犯罪案件。
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岳某某利用其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兼会计之便利,将发放给本村占地补偿款2883242元中的573042元挪用于个人承包的工程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将挪用的573042元现金及孳息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承包工程,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对其可减轻予以处罚。案发前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及孳息,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所退孳息76958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