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一案
作者:白丽娟 发布时间:2016-06-20 10:45:22
2015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前县情缘网吧二楼大厅内,趁王某乙入睡之际,将王某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有现金105元、身份证1张)、香烟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时能够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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