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在台前县、冠县、鄄城等地庙会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虚设奖项,并利用事先雇佣的人员吸引过路群众抓奖,群众抓中八等奖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要求中奖者交二十元钱购买一瓶洗发液,而每瓶洗发液实际价格为4.5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此方法共销售洗发液1009瓶,骗取他人财物1563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