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张某某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杨某某欠张某某六千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2号 星期二 ”。2014年2月20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张某某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现金两万四(24000),2014,2月20号”。2014年2月27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张某某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借现金50000元(50000),2014、2月27日”。被告杨某某当庭承认该欠条,但主张该欠条是因为原、被告打扑克输了钱而给原告写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条三份,被告虽当庭承认是被告本人所写,但被告当庭陈述因为原、被告打扑克输了而向原告书写的欠条,且原告本人因在服刑期间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被告之间欠款的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