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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纠纷发生争执 邻居之间大打出手

  发布时间:2016-06-20 10:06:31


    2015年3月26日,台前县打渔陈镇刘街村村民刘某丙与邻居刘某丁一家因宅基纠纷发生争执,刘某丙之子刘某甲、刘某乙从外地赶回家中。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去刘某丁家讨要说法时与刘某丁及其家人发生打斗,过程中将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季某某等人致伤。经台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丁下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戊右腕关节克雷氏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己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季某某头部、四肢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乙右耳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二被告人与四名被害人达成协议,二被告人共赔偿四被害人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且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此案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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