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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大闹亲家 为一时气愤砍断亲情

  发布时间:2016-06-20 09:57:35


    2015年2月18日上午(阴历大年三十),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前往其儿媳妇娘家说事,被告人杜某某听说后用菜刀将李某某面部砍伤,经台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脸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杜某某在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砍伤了李某某,且自愿等待抓捕,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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