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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为路边摆摊刻字 实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发布时间:2016-06-20 09:22:20


    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师某某住所内搜查出假印章114枚、空白假证件187本、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1本、浅黄色笔记本1本以及用于伪造证件、印章的电脑、刻章机、打印机等物品。经查,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师某某在台前县城关镇某某村租住房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曾伪造并卖出假印章32枚,假证件8本。期间,被告人寇某某给被告人师某某伪造、买卖假印章、证件的行为提供帮助。

    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在台前县城关镇某某路摆摊刻字的机会,为他人伪造印章3枚,非法获利。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被告人师某某伪造假教师资格证1本,非法买卖。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中被告人师某某购买国家机关假证件半成品准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和购买学位证书、毕业证半成品假证件以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帮助被告人师某某伪造、买卖假印章、证件,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师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寇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寇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侯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打印机一台、电脑二台、刻章机二台,上述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假证、假证半成品及假印章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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