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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0 09:06:48


    2015年8月2日22时许,在台前县顺河街东段随缘网吧,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某、饶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姜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与饶某甲进行撕打,致使饶某甲鼻部受伤。经鉴定,饶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家属支付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其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对其应从轻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与被害人饶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某甲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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