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元月1日,被告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孙久义(已故)借款50000元,后孙久义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孙久义(已故)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示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现原告作为孙久义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据中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支付给原告张某某欠款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