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姐弟关系,被告于某乙向原告于某甲借款1168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乙向原告于某甲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示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合理部分即116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4180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欠款数额为11681元,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偿还原告欠款,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在借据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乙支付给原告于某甲借款1168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