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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20 08:37:55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到期不还,就是侵权。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12日,被告辛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辛某乙、辛某丙对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辛某甲向原告韩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示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在借据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辛某乙、辛某丙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某甲支付给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辛某乙、辛某丙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夹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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