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县纪委台纪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院各部门所有干警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无论什么理由,工作日中午禁止饮用各种酒类和含酒精的饮品。
第二条,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发现第一次者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发现第二次者调整工作岗位;发现第三次者免职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同一部门累计发现三人次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下午无故脱岗者按中午饮酒处理,发现到县外饮酒的加重处理。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院监察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落实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9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