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6年2月份自由恋爱相识,于2006年10月份旅游结婚。2007年7月27日生女儿刘某甲,2012年6月28日生儿子刘某一、女儿刘某二。2012年7月16日在台前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随原告乔某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并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静心换位思考,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并积极改正其夫妻关系之间不利条件,尚存在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乔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