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熟人之间借钱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就要受到道德、法律的双重惩罚。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1月25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汪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示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支付给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