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0年12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1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22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随原告臧某某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3个月。2016年2月16日,原告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共同生活较长,且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仅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女李某乙尚为年幼,原、被告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