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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59:20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6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福田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台前县打渔陈岳鲁村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3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第四条第一目之规定,其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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