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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假药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57:01


    假药危害大,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管理秩序,更严重的是会延误病人的治疗时机,危害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孟某某生产假药一案。

    自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范县濮城镇一废弃场院内设置药机子,雇佣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孟某某等人为其生产治疗“关节炎”、“哮喘”的假药共计25157瓶。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生产假药罪被判刑。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孟某某受他人雇佣生产假药,系从犯。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参照本案生产假药的数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某甲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某乙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某丙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的用于生产假药的工具及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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