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2010年1月4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饶某某支付岳某某38万元。饶某某不服,上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30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3日,饶某某、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岳某某6万元,后,岳某某以《协议书》上的6万元是判决书确定的38万元的一部分,依据《协议书》终结执行错误为由,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2年5月31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回复执行裁定书:裁定岳某某与饶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恢复原判决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饶某某与妻子孙某某协议离婚,子女由被告人饶某某抚养,家中共有财产归孙某某所有,饶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能够履行款项12.5万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