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0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农历11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2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4日生男孩李某丙,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并生育婚生子李某丙,可见双方有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但分居时间尚短;被告李某甲称其愿意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婚生子李某丙年纪尚小,其成长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和父母双亲的呵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目前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只要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相互信任、积极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本院对原告张亭要求与被告姜士立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