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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44:25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何某某陆续在原告王某某处购买腐植酸原粉。至2015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何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货款118000元。因当时没有支付能力,被告何某某出具一份欠条,并保证2015年10月12日支付50000元,剩余欠款于2015年11月9日之前全部付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何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共计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欠款88000元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双方在结算后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何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在其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王某某请求偿还欠款88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提供灵石县惠农生物有机肥厂出具的证明、工资表、住宿票据、交通加油票据及一份个人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因索要欠款而产生的误工费及支出的费用亦应由被告何某某承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因索要欠款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原告王某某请求赔偿因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6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88000元及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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