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甲两次在家中容留其同村村民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等人吸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