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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37:38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前县打渔陈乡花庄村至杨井村公路时,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欲对其依法盘查,被告人汪某某为逃避检查,继续驾驶摩托车,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6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第四条、第一目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逃避交通民警检查的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本人是无意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其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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