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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34:12


    药品安全关系老百姓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害人害己。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一案。

    2015年7月16日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接打电话、银行卡接收汇款的方式为他人销售治疗哮喘病、关节炎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CO风湿骨痛宁胶囊”药品,销售药品涉案金额为189871元。经鉴定,该两种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帮助他人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销售假药,在销售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使用的手机三部,账本一册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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