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6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台前县某村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0mg/100ml,其饮酒状态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时能够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