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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1:20:18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农历2004年10月2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孙某甲,2009年8月22日生育一子孙某乙,现两个孩子在被告方生活。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并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闫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原告闫某某未提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闫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白淑娟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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